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論言論自由與宗教包容 On Freedom of Speech and Religious Tolerance

論言論自由與宗教包容
On Freedom of Speech and Religious Tolerance

李瑞全

巴黎查理週刊的屠殺事件不但引起全球對極端宗教分子無情的殺害批評者與以及被俘的敵對者和無辜的平民的激憤和反感,也帶出二十世紀以來西方主流宗教和政經力量國家長期以來對中東世界之民族、宗教和人民的主宰和壓迫的不公義情況。由賓拉登發起的對抗西方強大軍政力量的聖戰,而引起全球性的恐慌,此中不但是宗教衝突,也是文化之衝突,而其中更夾雜了西方國家之政治經濟利益在內,是牽動全球安全和穩定的複雜難題。而且,這是不同族群如何平等互待與和平共存的生死存亡的公義問題。這是值得我們反省和必須解決的人類和平共存的課題。在這一事件中所觸發的一個人道的爭議是對宗教之容忍與言論自由的限度,其中也涉及對宗教與自由之價值之肯定和理解。此兩者都有極深刻的人性根源與生命價值之意義。以下試申論之。

由於言論自由乃是自由的一種,我們先分析自由之性質與內容。人類所代表的生命的重要意義是表現出生命可以脫離自然之局限性而見出生命之創造性。此在道德之創造性最明顯。因為道德行為不可能是一自然機械因果性的產物,因為,在自然因果性之下,一切行動或事件都只是一自然的前因後果式的系列表現,沒有行動者的個人選取的自由,也因此個人不需要也不能為自己的行動負責,自亦無所謂道德可言。依儒家與康德之義,人類作為一道德行動者之能自身成為一目的是由於可以依自律道德而行;而自律道德涵蘊道德行動者具有選取和決定之自由。因此,自由與人之為人及人之具有尊嚴不可分割,因此自由是保護人的生命與價值的基本人權。簡言之,人權即是人之為人所必須的基本權利。換言之,剝脫一個人之自由無疑貶他為奴隸,是嚴重侵犯一個人的基本人權的罪行。反過來說,一個人所享有的自由愈多愈廣則愈能保障人之尊嚴與價值,也愈符合人之自身為目的地位。但是,由於我們必須生活在共同的社群之中,不可能有無限的自由。因此,我們必須採取能和平共容的最大程度的自由,不可能是無限的自由。但每個人的自由不能由任何人隨意界定,否則必成為擁有權力的人獨佔所有自由,而其他人即喪失一切權利,此如在一專制獨裁的政體之中,只有統治者才有無限的自由,而其他人即完全沒有任何自由或權利可言,即生命財產都由他人隨意予奪。對於自由的合理限制,在政治哲學有一個著名的原則,即,一個人之自由只受限於其他人相同的自由。在沒有涉及他人同等的自由權利時,其他人或政府都不能干涉。因此,自由不是無限制的放任隨意的權利。
索洛金(Ronald Dworkin)對自由的重要成素提出一區分,即,就人之為一無需倚待他人的行動者的自由是「獨立之自由」(liberty as independence),而就我們可以依自由而來的行使的權利是「行使之自由」(liberty as license)[1]。前者即是我們作為一獨立個體和具有獨立的人格意義的生命的自由,是我們不能喪失而不影響作為具有尊嚴的生命的必須條件。後者則是我們在社群互動中所具有的行使自由自決的權利。前者之限制乃是相互之平等的自由權利,後者則把個人所能有的自由行動與其他價值,如平等、安全、公共行為等加以考量平衡的結果。這一區分也可用於言論自由。在作為表達個人對一切事情的意見而言,言論自由基本上是體現公民之作為獨立存在的個體之基本自由或權利之一。凡涉及他人的事情,其他人自然都具有表示反對或不同意見的權利,如對公共事務有公開表示異議的權利。此在公共事務上特別重要,因為,它是保護一個個人或公民不受共公權利壓迫或傷害的重要權利。缺少這種表示異議的自由,個人及所處的社會即是一封閉的不自由的社會。人民將不是一自由的個體,也沒有可以行使自由的空間。縱使在所謂仁慈的統治者之下,人民也不過苟免於被迫害,不必能保障自己和家人之獨立自主的生活。因此,言論自由作為保障公民之獨立自主是自由社會的指標,也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的人權。任何以明顯的暴力(如軍警)或隱含的暴力(如意識形態與制度),以至非暴力(如控制資訊或宣傳)來限制人民對公共事件的不同意見的表達,都是嚴重侵犯人之為人的自由的行為。任何恐嚇或剝脫言論自由的行為都會受到強烈的抗拒和反對。因此,在查里周刊事件中,西方人一般認為恐怖主義者是以屠殺行動來威嚇周刊和編者們的言論自由,以至傷害所有人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也因此單在法國即激發出近二百萬人出來遊行反對。遊行中不但有各種國藉和種族的人,也有大量的穆斯林教徒參加。由此可見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但是,言論自由也不常是絕對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的行使也受到其他重要的價值的制約。此在一般情況之下,如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如戲院,任何高喊「火災」之類的語言即受限制。誹謗語言也受到處罰,等等。因此,言論自由也具有上述所謂「行使的自由」之限制。由於必須考量其他重要的價值,言論自由亦必須受到相應的法律限制。一般而言,「仇恨語言」也被視為不可接受的言論方式,不受言論自由的權利所保障。因為,仇恨語言是蓄意用語言去引起歧視或貶視某些少數族群或個人,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被仇視。因此,仇恨語言不但不是言論自由之表現,而且正相反於自由作為獨立性所要保障的個人之尊嚴與價值,是把所厭惡的對象加以反人性的扭曲,是用語言去侵犯和傷害一個人的尊嚴與基本自由的行為。查理週刊所引生的問題是:常以宗教代表性的人物作為批評或嘲諷相關的宗教信徒的違反人性人道行為的言論方式,是否也是一種仇恨語言,違反了言論自由的使用規範?
此中實涉及不同文化傳統和現代社會對宗教的了解或虔誠程度,以及文化與宗教的差異,以至民族和種族的歧視在內。或可綜言之為一種跨文化跨社會之衝突的表現。在西方現代社會中,宗教意識已日漸減弱和消失中。虔誠的基督徒或天主教徒似乎愈來愈少,更明顯的是對宗教之虔誠或熱誠大大降低。宗教被作為嘲弄或諷刺的對象所在多有,甚至成為公共娛樂的一種形式。一般人對以宗教作為笑話,也見怪不怪,淡然處之。另一方面,西方現代社會在科學科技長足進步之下,對地球與各種物種的宰控力日強,人們一般生活富足無虞,對傳統中的各種宗教信念和宗教信仰都有破除的作用。現代化之所以被稱為社會的解魅(disenchantment)的過程,現代社會被稱為解魅世界,正標示在世俗化的世界中,宗教的神聖性日薄,宗教信仰與束縛力日已解除。因此,西方世界中的媒體不但對自己宗教固然常多譏諷,對其他宗教也同樣加以不堪的揶揄,或在一般民眾中更認為這正顯示中東世界的民族與宗教是落後的和應被改造的。同時,西方社會之道德規範日鬆,對色情與性欲又常放縱而無節制,常以此作為嘲諷的工具,故作誇大驚人之表示。西方社會似乎都認同這些諷刺不是仇恨語言,反而是言論自由的精神和價值所在。
但是,在中東地區的亞拉伯民族之間,穆斯林信仰仍然具有巨大的影響力,反映在社會政治上亦常見出穆斯林國家之生活方式和價值取向,仍然以可蘭經的教義為準。此與近百年來西方強權在主宰中東地區政治和經濟發展上的強勢,和深具敵視和壓迫落後地區民族、文化和宗教的政策,使受壓迫者更趨向團結在民族文化與宗教之下,祈求得到保護和解脫。穆斯林教義和先知的形象更是他們最神聖的認同所在。此在戰亂世界中,穆斯林教徒之仍切切於朝聖,嚴格信守教義儀式的集體行動,即可見宗教的信仰是他們身上流動著的血液,不是等閒之事。西方國家在中東地區所造成的戰爭狀況,已使大量無辜人民受到戰爭的迫害與殺戮,以至家破人亡,無地可安身,可憐無告者比比皆是。因而,部份激進的教徒乃起而發動恐怖式的聖戰活動,以報服西方霸權在中東地區所造成的侵略和傷害。這種反西方霸權的行動,雖未必是穆斯林教義所完全許可,但也受到被無窮戰亂所傷害的人民所支持,甚至願以生命與敵人同歸於盡!在此地區的人民的生命與生活之慘烈,實不可輕視。
對於被視為宗教狂熱的激進教徒,發動聖戰正是受宗教教義所激發的反抗強權的力量。穆斯林的宗教形象更是他們生死與共的價值。因此,他們對污衊穆斯林教義和先知的反感可想而知。這種反感恐怕對絕大多數穆斯林教徒而言都是重大的。因為,這是教徒的神聖認同所在。西方社會的各種文字或語言的諷刺都可說直接傷害了這些信徒最深心的人格和尊嚴。這並不可以輕輕以沒有幽默感來打發。當然,我們不能接受因為宗教教義上受到污衊或誤解而做出屠殺,更不能殺害無反抗力和無辜的人。我們也不能因為害怕恐怖攻擊而不敢批判宗教狂熱分子之無理和無道的屠殺敵對的宗教徒和平民的行為。自由言論的批判正是要否決這些行為,也是讓此類行為受到唾棄和改變。因此,對於諸如伊斯蘭國之殺害敵對的教派,把無反抗能力的戰俘斬首,把他國平民和不同宗教教徒處決,以及類似查理週刊之屠殺事件等,我們都不能不同聲抗議,不能容忍同類事件再發生。但是,言論自由也只可用於針對事件的行動者而發出批判或諷刺,不可隨意擴及全部穆斯林教徒或教義,尤其是不能把穆斯林先知的形象加以醜詆。此種諷刺實已傷害了無辜的信徒,可說是對所有信徒的自尊與人格的傷害,是屬於仇恨語言的表現,因此應受到法律的限制的。西方媒體在此也必須遵守言論自由的限度,不可肆意做成傷害。
人類經歷了那麼多的宗教戰爭與傷害,已知道宗教迫害的慘烈,同時也已了解對不同宗教不可能以理性論辯的方式解決,更不能以武力或權力來解決。我們只能出於和平漸進的方式,以讓各種宗教發揮它的神聖意義,追求一和平共存的世界。以宗教本意是為有限和困苦的人類追求解脫,同時作為普世價值的追求,每一宗教都必須平等對待所有人類,不能以族類或文化差異進行歧視和迫害。如果一個宗教不能平等對待一切的人,此自非真正普世的宗教,則它亦無權要求其他人接受其教義。普世的宗教自應保護一切和平無辜的人,因此必須以不傷害非信徒的生命,以和平傳教的方式來爭取教義的傳播,不能出於強制與壓迫。我們甚至可以說,由暴力爭取到的教友也絕不是真心誠意的信徒,實無足取。因此,我們不但在政治上應有宗教容忍之安排,宗教之間也應有互相容忍的精神和規範,不能動輒以邪魔外道來敵視其他宗教和教徒。讓宗教回歸到文化之共容,宗教精神才真可以真正實現。如果以神聖之高度來看世情世事,許多紛爭實不足為道。如果宗教家有不忍人之處,虔誠信徒有不得不出於武力和暴力作出反抗之處,其初應是感於自己或他人之家破人亡,生命慘遭迫害而無告,乃激於義憤而起,此是由人之道德之不容已而來的回應。尊重和保護生命仍是一切大教所應有的教義和行為的規範。
因此,人間之紛爭,不能以宗教教義來解決,而應回到人道之立場來回應。縱使有戰爭,也得嚴守道德與人道的規範,把戰爭的傷害減到最低。宗教更應嚴厲批判和抗拒一切的戰爭,應是人類和平的守護者。過此以往,都只是藉神聖之名而行魔鬼之事!


**這是發表在《鵝湖月刊》第477期(2015/3)中央觀察站的文章。

[1]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1977), p.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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