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自由、隱私與社會安全



自由、隱私與社會安全

李瑞全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

去年在台灣政壇發生的所謂九月政爭的事件,所涉及的最關鍵的自是檢控官偵辦訴訟的獨立自主的問題,同時涉及公權力利用偵辦案件而泛濫的監聽,有侵犯人民隱私的違憲與違法問題。另一可能較不為人注意的是高速公路改由商業公司通過行車紀錄徵收過路費,其中所涉及的公民的隱私問題。前者由於涉及犯罪的罪證,較明顯地被關注。後者卻似只是一種商業交葛的問題,會被視為無關宏旨的商業行為。但此兩者實同屬保護公民的自由與隱私的問題。

由於公帑花費極大,高速公路收費不但是讓公共投資成本可以合理收回,同時也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但公路如何收費卻不是一單純的商業行為,因為它涉及對使用者的行踪的紀錄。在人工收費的方式中,一般問題似乎不大。但紀錄車輛通過的錄影器還是有紀錄的。而人工收費不但涉及人力以及此種工作的工傷風險,也由於人力作業會讓車輛流通比較耗時,使高速公路的效率受到限制。但效率追求與人民隱私卻可能產生衝突的。在上一世紀七十年代初,英國已製造出可以架設在高速公路的電子紀錄收費器,解決公路不經人手收費的問題。但當時在英國高速公路上的安裝卻受到反對,因為,它會紀錄下每輛車子的行踪,因而涉及公民的隱私。這一套系統後來首先在香港使用。日後成為使用高速公路的收費模式。台灣在2014年上路的不需人力的所謂ETC自動收費系統即是這類系統。國人的爭議似乎只是這套系統的商業獨佔性和效率問題,這自是一些涉及公共行政上的效率和影響社會發展的公平性競爭等重要課題,但這個系統背後涉及公民隱私權利的問題是更值得我們考量的。

一、公共權力與個人資訊之收集

在一個意義之下,獨裁政權的重要工具就是掌握個人的資料,利用它來對人民作出控制,扼殺可能的反對和行動。在所謂自由民主的國度中,掌握公共權力的人或政府同樣會追求一切可能去掌握人民的各種資訊,正面地說是在行政上反映民意,但也常是用以維持或增加自己的權力與影響力。商業機構更積極用一切方法掌握市民的資訊,基本上是消費資訊,以運用各種方式去影響公民和社會的消費,增加企業的業績。在民主國家之中,政府還有一定的公共監察和分權制約。如果個人資訊落在私人的組織手中,由於缺乏監察,可能造成的傷害更大。此所以現代國家都有許多法律限制對個人資訊的侵犯,保護個人的隱私,即所謂「個資法。如果商用機構掌握大量的個人的資訊,此如現在的網路搜尋器、臉書等,不但具有高度的商業價值,實具有重要的政治與司法的價值或被利用的價值,此如偵緝不法的買賣,恐怖分子的行動等,以及有關敵對政黨或陣營的活動等,因此,政府必然會盡量去收集和利用這些資料。換言之,這種收集個人隱私資料的行為,不只是獨裁國家為然,自由民主國家如美國,都有侵入其他的資料庫和個人資訊網路的案例,以及架設偵緝器械,收集許多涉及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國家的保密資料的事件。此如美國政府聘用的資料收集員史諾登和維基揭密組織等所揭發的美國國防部、聯邦調查局、中情局,以及其他西方國家所進行的各種掌控人民和其他國家的資訊等事件,即可以見出政府之違法侵犯人民隱私的方式無所不在。不受人民監控的獨裁政府更可以無所不用其極。民主政府也還是會運用各種方式或明或暗地要這些商業機構交出所收集的個人或組織的資訊,在過去,谷歌、雅虎之類的搜尋器已多次被如此要求。此中自然是有合法合理的資訊調閱,如經過法庭審核批准的偵緝犯罪行為的需要,但政府的巨大行政與經濟財力顯然具有難以抗拒的影響力與誘因,使商業機構自願或不自願地提供許多個人資料。在民主自由國家之中,雖然一般還是要於法有據和通過獨立的司法審批才可收集個人資訊,但國家權力總是在灰色地帶運用合法或不合法的權力去取得不應有的資訊。商用機構自不免受握有大權和巨大國家財力的政府所影響和提供資訊以滿足當權者的要求。以谷歌、雅虎之類的龐大獨立的跨國企業和立基於西方自由民主國家中的機構,都不免受到壓迫,交出不少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其他國家中的商業機構是否能夠抵抗各種有形和無形的巨大政治壓力,自是很有疑問的。我們自然不能相信和倚賴商業機構來保護我們的隱私,重要的是立法限制任何公或私的組織收集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要求司法保護我們的自由與隱私不受傷害或侵犯。這是以立法和司法的方式來保護我們個人資訊不受非法入侵的客觀制度,也可以說是一種間接保障商業機構不受政府壓力的方式。

國家有保護公民的法定責任與公共權力,但執掌的人也常有假借權力去取得許多個人或團體的資訊,以供各種合法或不合法的使用。此如在偵緝罪案中辦案人員常濫自擴充監聽的範圍,收集公民各種與案無關的資訊。雖然這些資訊或沒有被利用,但卻已涉及侵犯人民隱私權利的違法以至違憲的問題。公民的隱私權利涉及的是一個國家對人民的基本自由與生命的保障,不可以以國家利益或社會安全來隨意加以剝奪,否則會侵蝕人民的自由,削弱民主的力量。此因民主國家的自由基礎是對國家權力的約制,保護隱私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我們可以進一步申論自由與隱私的重要關係。

二、兩種自由之概念與民主國家之權力結構

英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柏林( Isaiah Berlin)在上世紀有名的教授就職演講詞中宣讀了經典的論文:「兩個自由之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提出了現代國家所著重和發展的兩種自由: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與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區分。他認為依前者發展的國家會形成現代的民主國家,而依後者則發展為獨裁國家。因為前者強調人民有國家不能干涉的自由範圍,因而限制政府的權力,發展出民主制度;後者則強調人民有獨立自主能力的自由,然而這是指人民自決能力的一種成熟的表現,需要時間培養,因此反而被當權者利用為藉口,以人民尚未達到理性的能力,對人民的權利加以限制,進而剝奪人民的自由,形成極權國家。這兩種自由後來成為政治哲學界激烈論爭的議題,我們在此不能深入討論。但首先要指出的是,這兩個自由之概念均屬政治概念,積極自由更與康德之自由意志關係密切。但康德所論乃是倫理學之基本理念,可說是政治哲學中自由概念之基礎。雖然政治上的消極自由之概念遠自霍布斯與洛克以來已不斷有所建構,但康德的自由理念實可為此兩種自由奠基,即皆建立在人之為一自由主體,因而具備積極自由行動的能力,也有不可侵犯的自由行動或消極自由的領域。此中之連結性不能在此詳論,以下只討論與隱私權相關的柏林所說的消極自由。

消極自由是指我們不受他人,包括政府或其他組織,干涉的範圍。這個範圍越大我們的自由就越多。在國家之內,我們都生活在一個共同體之下,只有一個共同的空間,個人不受干涉的範圍與公權力所能干涉的範圍是一種零和遊戲,政府權力越大則必壓縮個人的不受干涉的範圍,反之亦然。因此,主張消極自由的社會必定要求縮限公共的權力,也因此走向要求限制政府權力的發展,一步步即真正落實由人民控制政府,人民是國家主權的共同擁有者。政府和執行政府權力的人都只是人民所委任的代理人,如果人民不滿意,即可以撤換。這即是現代自由民主國家的建構。換言之,民主政體所要保障的是人民的不受干涉的範圍。此不受干涉的範圍即屬個人的自由和隱私所在。當然,由於我們總是在一生活共同體之中,我們不可能沒有相互重叠和互動的空間,一定有合作也有競爭。除了政治、國防、外交等涉外的國際間活動之外,人民之間自然還有許多在經濟、生產、資源、社會生活,等等的共同參與與互動,因而也有政府之外的公共空間活動。這些活動也得由政府居中協調和規範,以至維持法律與合作上必要的守則。但是,在個人或小團體如家人之間更密切的活動,特別是在不涉及他人利益的範圍中,仍然有許多不欲人知,或他人不能侵入的活動領域。這些領域不但政府或其他人不能侵入,政府更應負起保障人民這種不受干涉的範圍真正受到保護而不受干涉,更不要說政府帶頭去侵犯人民的隱私了。侵犯人民的隱私和隱私之後的自由是政府的最大罪惡。

守衛消極自由具有一種防止政府擴張權力的功能,使政府不能隨意以人民的能力不足來扼殺人民的自由與權利。西方政治傳統所強調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利,不但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而且是每個人賴以安身立命的條件。「生命、自由、財產」被肯定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即是說一個政府必須守護和保障的人民的安身立命的條件。衛護生命自然是政治的核心價值。國家之被賦予巨大的權力之所以是一近乎必要的惡,是因為我們要脫離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之純以暴力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紛爭的方式,以至避免在自然狀態之中,任何人都無法保證自己的生命不受任意的入侵的傷害。防止任何人以非法的暴力去殺害他人是公共權力所要負擔的第一責任。這樣我們才能安心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之下生活。但可以傷害一個人的方式自然不止是生命之被殺害。剝奪一個人的自由可說是最嚴重的傷害之一。沒有自由的人無疑被貶為奴隸式的生存,對人的傷害有時比死亡更可怕更嚴重。因此有「不自由,毋寧死的悲壯誓言。自由的要求是由於人類的生命自然具有的自我反省能力、自我價值選取和決定的能力。自由可說是人類生命的本質。因而我們有各種自由創造的表現。但自由不是放任。在實踐上,自由實含有道德自律的意義:自由是要自己依於普遍的道德法則或要求而行動,不是隨自己意欲而來的行為。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是自由的表現,而正是受情欲左右的行為。隨自己意欲的行動不但很容易產生許多傷害他人的行動,也沒有把自己與他人平等地對待,總是把他人看成達成自己欲望的工具,此即是不道德的行為。自由之所以值得保護是因為它是一個人的道德自我要求之下的表現。也由於自由是表現為如此的一種平等對待和尊重他者與自己為同具有自由權利的個體,所以這種不自私的自由表現,自我的義務要求的表現,才使人類的生命有價值,才使我們的生命值得被尊重與被保護。放任的行為縱使不傷及他人,如隨意糟塌食物,浪費光陰等,也沒有什麼值得被尊重的地方。由於自由構成生命的核心價值所在,因此,生命的自由即具有不被干涉的權利----除非是個人的決定或行動傷害到其他人具有的同樣價值與權利。從根源上說,自由是每個自然人都具有的生命的自然表現,它不是政府所給予的。這是孟子所謂天爵,是人人生而秉有的,不是有待權貴者所賜的人爵。或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的生命自然賦有自由意志或實踐理性的表現,由此而有的行動即是自由的。康德甚至認為當我們遇見他人時,我們即有義務建立一公民社會,正是為了避免我們自然而有的自由受到傷害。公民社會的責任是保衛每個人原有的自由,公民社會並沒有權力賦予人民以自由或權利,因此也沒有剝奪公民的基本自由的權力。公民權利只在公民的平等的權利中互相制約而達成協議,制成憲法。在共同生活體中,直接保障我們的自由的先行條件之一是我們能夠生存,能夠生活下去。因此,維持生命的基本財產是我們的基本保障。孟子推行仁政王道的第一要務即是要為民制產。沒有財產的自我控管權力,我們即受制於政府或財團。在現代社會中,縱使政府不直接控制人民的行動與選擇,經濟的力量仍然可以使我們享受不到真正的自由。當你沒有足夠生活的財產或資源時,不受干涉的範圍即被嚴重削弱。如果你連生活或生命都保不了,或在饑寒交廹之中,你如何有能力去選取或實行諸如選擇去看電影或在公園休閑與否的自由或權利。基本生活的資財是保障人們得以保有生命、享受應有的自由的基礎條件。國家保障人民的生命與自由的責任即是去保障人民得到最起碼的不饑不寒的生活。

公共權力如何達成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權利,自然是任何掌握巨大的公共權力與資源的政府所要承擔的第一責任。但我們要強調的是,我們並不是認為要達成這種保障即要取消自由市場或個人的財產權,或把所有財富都交由政府控制;另一方面,我們也反對任由財產權利膨脹,以致讓資本家毫無限制地以經濟力量剝脫或宰控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現代社會的組織與結構繁複,國際相互之間的競爭激烈,卻又常在沒有國與國之間的具有公信共守的約制力的國際法之下,任何一國要達到讓國民能夠自由與經濟自立,並不是一簡單的任務。此所以政府需要有德和有能的人:有德者是真能秉持大公無私,完全奉獻於國民以至全人類的政治家,最低限度是嚴格遵守憲法與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人;有能力的政治家是指真能運用有限的資源和條件創造出讓每個公民都能生長發展的當政者,創造出保障弱小的政治制度與經濟條件,讓人民能安身立命,養生送死而無憾。

三、保護隱私與共公安全

保護個人的隱私正是政府保障人民具有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其中一環的責任。所謂隱私不是指人民作出不見得光的事,而是保留人民的自律、自主與各種親密行為與創造立新的自由空間,此中實含有我們生命的真正幸福的生活。我們現在已無法接受所謂事事都在政府監控之下的社會和生活。但如何保有適當的個人隱私是一個需要謹慎處理和通過經驗不斷修正社會政策和社會互動的課題。在我們的基本的衣食住行之中,居所不但是保護生命的堡壘,也是讓人可以逃避公共監視和公共目光之外,可以自由行動的空間,是保護隱私的基本條件之一。因此,保障每個人有最低限度的居住空間是保障自由與隱私的重要設施。政府有責任提供最低限度的居所給所有公民,不可讓房地產完全訴諸市場機制。市場的炒作必受控於資本家。不但資本家由此可以驅廹人們為供貸房屋而終身勞役,更直接損害人民的自由與隱私。先進的社會或國家都有由政府興建的廉價和津貼的國宅或廉租屋,讓一般人可以有一生活的居所,以免人民淪為資本家生財的工具。一般而言,愈發達的國家通常會愈能提供更大的隱私的保護,也增進了人民的自由與隱私。

但社會愈發展並不一定代表每個人的隱私有更大的保障。現代科技的發展,不但政府有更大的能量更利害的科技來窺探公民的隱私,人們也由於使用這些現代科技而把自己暴露於他人面前。此如網路使用的日常生活化即明顯更容易讓我們許多個人的資訊暴露於不定和無限多的人面前。網路提供許多免費的使用軟件固然使我們更容易與他人溝通,購物,也更容易取得生活中的各種資訊,更方便和省時。但由於使用這些公共的設備,我們也自然被置於公共領域之中,而把自己的一舉一動放在所有使用者的公共目光之下。在我們自願和主動提供的個人資訊方面,如在臉書上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等,乃是自願而且公開的,自然無所謂保護隱私的問題。但是,如果網路管理者把個人有保密意義的資訊公開或轉售,則涉及對使用者的隱私權利的侵犯。如果網主暗自裝置追踪程式,收集使用者各種隱密的個人資料,則是侵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也是違法的行為。有些網路互聯軟件如Line(中譯名為「連我)固然提供在同一網路或手機上的人很容易和方便的互相聯繫的使用,卻也同時把使用者的位置公告於網路上,因而會使使用者不欲人知的位置被暴露出來。如果這涉及個人某些工作問題,可能成為一種不利的紀錄。因此,現代科技可以更深入披露一些個人資訊而讓使用者成為受害人。

另一方面,由於現代社會人口密集,往來容易,因而各種衝突與搶刼盜竊等罪案頻頻發生。現科技自然可以提供嚴密的監察,有助阻嚇犯罪的發生,或事後可以提供線索,快速地偵破罪案。在經濟不景時,失業人數擴張,生活難以為繼,挺而走險者必然增加,為保安全,於是各種錄影器遍佈大街小巷各種個角落。這些監察人民日常活動的監視器也使每個人的日常行踪暴光和被跟監。這對於公民的隱私也是嚴重的干擾。為了保護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讓我們的生活周邊受到監控,也可以說是自由與安全之間的一些交換。這如同前此由執法人員巡邏,以保護或阻嚇可能的犯罪出現,未嘗不可以接受。換言之,在合理的範圍之下,這種跟監可以被接受為保護生命安全所必要的措施。至於一般無關乎人民安全的情況,如進出道路與往返工作之間的公共空間,則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對每個人的行踪加以紀錄。

我們可以回到高速公路收費紀錄儀器的使用所涉及的個人隱私問題。如說為了減低成本和增加社會交通流暢,因而採用非人手方式來收費,此在社會效能和經濟競爭中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對於所留下的紀錄實應有嚴格的使用上的限制。這種紀錄只限於在收費出現問題時被調閱或最好是自動呈現。在沒有任何涉及使用了道路而不交費用時,這些紀錄不但不准調閱,調閱即是侵犯人民的隱私,而且在合理的時限之內應自動銷毀。因為,這些紀錄並不是政府或任何商業機構的資產,不能拷貝備份。它應是國家保護人民隱私的責任之下的保密資料。在發生需要錄影紀錄作證的涉及刑法事件中,如交通意外、超速、犯案等情況,它的程式應是自動呈現為主,而非任由調查人員作隨意的閱讀觀看之用。在沒有急切情況之下,紀錄的調閱也應有司法的核准。正如偵辦人員不能隨意竊聽電話,只有在有足夠懷疑理由之下,偵辦人員才可以申請法院批准竊聽跟監和調閱相關的跟監紀錄,而且嚴格限制不能藉此偵查與案無關的人或事。嚴格來說,這些在偵辦主旨之外的發現,都不能被接受為呈堂的指控證據,據以定罪。由不法的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被接受,此即所謂「毒樹毒果」論。這是保障公民自由與隱私之下的一個合理和必要的公式,否則公民的自由即可以被所謂公共安全或利益所無限凌駕而蕩然無全。同理,分佈在道路周邊的日常的監控紀錄,也同樣不能被任何人隨意調閱。如果沒有事情發生,這些紀錄應自動覆蓋而消除,否則,這些紀錄會被有心人所利用,或成為政治鬭爭的工具,民主自由的體制不免名存實亡。

這是我們對人民日常生活周邊的紀錄所應保有的警惕,也是公共權力所應全力保護的隱私,它的影響實在很嚴重。如何適當保護每個公民的隱私,是國家憲政的重要課題。


作者按:此文原刊於我在<鵝湖月刊>之"中央觀察站"(2014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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