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6日 星期日

民主憲政下的公民抗命:論台灣太陽花運動的政治意義

民主憲政下的公民抗命:論台灣太陽花運動的政治意義

李瑞全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

作為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行動,太陽花運動自然會有兩面的評價。因為,行動者與支持者認為這是為社會正義而來的違法行動,反對者則認為這是少數份子違反民主的反政府的反法治的行為,甚至認為純是製造社會動亂不安的違法行為。對於這次太陽花運動的爭議中,有幾個值得反省的焦點。支持者認為這是由於馬政府在服貿協議上採取強硬而獨裁的行動,不容許修訂和逐條討論,企圖以多數立委強行投票通過,違反民主程序;或認為國民黨立委不按程序,不讓民主黨主審,且在爭持中利用主席身份,只用30秒即口頭宣告通過,明顯違反程序正義;而服貿協議的內容有許多疑點,未能讓民眾知悉各種內幕,整個服貿協議是黑箱作業,因而激發學生臨時發動佔據立法院進行公民抗命活動,等等。至於反對此運動的理由,其中一個焦點是認為:因為它強佔立法院是違反法律的,所以是不合法因而不是正當的公民抗命;有以為在民主制度(democratic institution)之下,沒有這種佔據國家中樞機構的公民抗命,即,這只是一種暴民行動;或以為沒有法治,如何有民主,如此違反法治的行動,怎能是民主國家中可以接受的行動;也有以為太陽花運動出以反對國民黨立委違反程序正義,但自己卻佔據立法院,癱瘓了立法工作的進行,自己所為即是違反程序正義的事,等等。此種種說法對於民主憲政和公民抗命之間的關係都有誤解之處,需要作一些釐清。西方討論公民抗命的論述歷史很長,觀點良多。以公義論著名的西方主流的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曾依公義與民主憲制之義對公民抗命有一相當精要的分析[1],可以幫助我們去理解公民抗命的意義與內容,了解太陽花運動是否是一公民抗命行動,以及是否合理。

羅爾斯自謂他所申論的是一個對於合法地建立的民主權威的公民抗命的理論(Rawls, 319)。羅爾斯之意是公民抗命是民主政體中的一種政治反抗的方式,並非只在非民主的政治體制才有。對其他形式的政府,即不民主的政治體制,從和平的反對到武力的推翻都可以被證成是合理的,羅爾斯認為在這些非民主的政體之下的公民抗命之為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幾乎是不用多說。因為,一個不民主的政府基本上是不公義的,人民自可以有各種不同形式的反對和反抗。當人民用以推翻政府為目的的行動,包括和平的和暴力的手段,都不只是公民抗命,因為,反對者此時並不承認國家的體制有合法性(legitimacy)。人民所要推翻的不止是這一個政府,而同時是要推翻此政府所代表的政治體制。此可說是革命:和平革命或武力革命。換言之,如果對不民主和違反公義的政體,以暴力推翻它都可以,則和平的方式自然也是可以的。但羅爾斯認為在一個公義的或近乎完全公義的社會,公民抗命也會出現,因為,現實的政治體制沒有是完整的,或完全是公義的。縱使一個政體在政治體制上是公義的,由於總有各種政策上和制度安排上會有不同的意見和受益人,因此,要維護每個人或組織之公平權益,法律上必須容許公民有表達不同以至反對意見空間。是以,民主的體制必須在法律上保障人民有表達不同意見和行動的權利。此如一般的合法申訴和抗議的行動等。但任何制度都不必能照顧到所有不同的層面或人民的不同訴求,而且,由於民主體制基本上是多數決,少數人的權益常會受到忽視或壓抑。因此,當合法的方式不能表達或促成個人或少數人的權益時,法律規定之外的自救行動即產生。此即公民抗命。

羅爾斯所討論的公民抗命是在一個民主政體之內發生的政治行動。羅爾斯認為一個公民抗命的憲政理論要提供三方面的解答:公民抗命的定義,公民抗命在民主憲政中的基礎或證立,與公民抗命在民主憲政下的角色或功能。由於現實上很難說一個政體是完全公義的,羅爾斯常以一近乎公義理想的政體而立言,所以,他所討論的是一個民主憲政之下的公民革命。中華民國的憲法是一民主憲法,中華民國的政體是一民主立憲的民主體制。雖然此體制尚含有不少不公平或權力不平衡的制度與決策,選民之政治文化也不是充分的民主文化,操弄選舉與反民主之事仍常發生,但羅爾斯的論述可說是一相應的架構,可以提供我們反省在這樣的一個憲政體制下,如何去理解公民抗命和剖析太陽花運動的性質和在民主體制中的功能。

羅爾斯首先界定「公民抗命為:

一個公開的、非暴力的、出於良心但違反法律的政治行動,作出此行動通常的目的是要使到政府之法律或政策的改變。(Rawls, 320)

羅爾斯的定義並非隨意作出的一個個人的意見,而是參考了自19世紀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以來各種公民抗命論述與爭辯而建構的一個融會諸家而不偏激的說法。羅爾斯在此強調公民抗命是一公開的,非暴力的,且依據良心而來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其目的是要推翻政府某一不公義的法律或政策。此定義包含了在一民主憲政之下的一類公民行動,並不指明或限制由誰來發動。換言之,公民抗命可以是由個人發動或某一群組,如宗教、環保組織、政黨,某些興趣團體,以至突發的群眾組織等,所發動的行動。宗教人士,有特定價值取向的人或政黨也可以發動公民抗命。這可說是任何公民和公民團體都可以有的行動。公民抗命行動的重點是行動的方式和目的。羅爾斯在此定義中指出公民抗命的兩個最重要的面相。一是此行動是違反現行法律的,二是此行動是出於良心的政治行為,即它是出於一道德的呼喚而來的違法行動,不是一般犯法的行為。羅爾斯更特別表明它是一非暴力的行動。羅爾斯比較傾向採用非暴力的定義,但也只指出暴力的界限以不傷害他人的生命身體為限。因為,這種政治行動具有違反法律的表現,不可能沒有被政府或當權者指為「破壞社會的行動,如引起交通阻塞、破壞場地的使用規則,以至一些場所內的物品,等等,因而會被指控為「暴力。但如果行動者沒有主動傷害的意圖或傷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都應是在可以容受的範圍之內。羅爾斯的定義更指明這一行動的目的是要改變政府某些現行的法律或政策。換言之,它不是某些個人或政黨的利益(interest)的訴求。它所反對的是在民主憲制之下的不公義的法律或政策,即有違公民之平等權益之事。                                 

羅爾斯基本上認為公民抗命是一和平的行動方式,但承認有些學者所界定的公民抗命可以是含有暴力的,他也承認當公民抗命行動最後被政府否決時,有可能引至暴力的抵抗(violent resistance)。羅爾斯之所以認為公民抗命應是非暴力的是因為公民抗命是在公義原則的訴求之下的違法行為(Rawls, 321),因而,在一個基本上由公義構想而來的民主政體之內,公民人人平等,我們雖然很不滿意其他公民,也不能侵犯他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生命與身體不受傷害的權利。而公民抗命正是要訴諸掌控權力的大多數的一個最後的方案,以得到他們支持所提出的要求和改變(Rawls, 321)。因此,羅爾斯認為抗命者會採取非暴力的方式以贏得他們信任與支持,而和平是最能達到目的的方法。羅爾斯認為抗命者雖然違反法律,但仍然具有對法律之忠誠(fidelity to law)。抗命者對法律的忠誠正在於他們以公開和非暴力的方式來投訴或指控不公義之事,同時也表現在於他們願意接受因為此行動而來的法律的後果,即刑罰。(Rawls, 322)

換言之,公民抗命之所以不是政治革命是因為反對者仍然是以公民(citizen)自居,是承認此一政治體制為合法的,所反對的只是此一政治體制中的某些不公義的制度或政府所推行的某種不公義的政策或行動。由於公民抗命是一種違反現有的法律的方式來行動,它必定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此如有人因為政府濫用稅收而發起不納稅的行動等。它不是日常在憲法保護下的批評或反對政府或政策的言論,以至集會示威的行動等。它是法外的行動。公民抗命的行動自然不會是經由合法的途徑去申請,如經由已訂定的程序申請集會示威之類的行動,自然是違反法律所制訂的合法程序的行動。但由於它所要反對的是一不公義的事件,它並非是不合理的。換言之,在一民主憲政之下,法律是根據憲法而來,憲法的基礎是公義,即根源的道德理性,因此,公民抗命是一依於公義原則而來的行動,違反法律並不是公民抗命足以被否定的理由。羅爾斯也指出,一公民抗命的行動最後不一定被判定為違法,因為,如果此一抗命成功,相關的法律得到修訂,此一抗命行動即成為推進民主憲政往更公義的方向發展,則此行動可以成為合法的。

有以為民主憲政不可以有任何暴力的行動,因而沒有公民抗命的情況,這是誤解了民主憲政與公民抗命之間的關係。如果以為法律是維護公民和平共存,而公民抗命是違反法律,則在現有的體制來說它即是一不合法的行動,自然會被指為暴力的行為。但是,作為一種抗命的行動,它有所對抗,特別是現行的政府,它自然會帶有某種衝破現有法律規範的「暴力,行動者自然有某些破壞性的行為。但如上所述,它的手段不可以出於傷害其他公民的生命,包括執法的警察,但並非說它不可以是違法的行動。反過來說,縱使抗命的公民是違法的,政府可以依法執法,但絕不能使用任何暴力來執法,除非抗命者使用暴力。縱使是警察在日常對付現行犯,除非他以暴力抵抗拒捕,警察也不能使用暴力,否則即是執法過當,執法者自身即是暴力犯。如果警察執法時是聽命於國家的領導人而行,則此種暴力即是所謂國家暴力。依羅爾斯的定義和分析,公民抗命本是一非暴力的政治行動,政府對於公民抗命者根本上沒有使用暴力的餘地。

公民抗命自然不是任何人或組織主觀地自認為公義的行動即可以是合理的。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之為合理的手段,要符合三個條件(Rawls, 326-329)。首先,這種抗命行動應限於有清晰和實質的不公義的情形。此如政府或政策有明顯違反公義原則之下所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權利或爭取資源的公平平等的機會。後者特別是公民獲取資源的平等機會,以及社會資源是否有被壟斷的情況。又如政府或政策對於不利的人更不利,所謂劫貧濟富之類的政策,如不公平的稅制等,這也是公民抗命的重要理由。其次是公民抗命者曾經採取一些正常的管道,如向相關機關申訴,甚至對政府提出法律訴訟等,但由於當權者之忽視或不願意更改,甚至當反對者發動比較激烈的抗議示威等行動都被漠視,則公民最後只有採取公民抗命的方式來作最強烈的反對。羅爾斯還指出公民抗命有較為特殊的第三種情況,即,如果同時有不同組織的群體都有類似的訴求,為免眾多公民抗命活動同時進行會引至整體政體被推翻,羅爾斯認為這些不同的組織彼此應取得一種較公平的共同行動的協議,以達到目的而又不至變成推翻整個政治體制。換言之,公民抗命不在於推翻政府,更不是要推翻整個政治體制,而只是對這個體制的不公平部份加以改變。經歷如此的一個過程之後,此時公民抗命即具有合理性,而且行動主要是對全體公民提出對當權者的控訴,具有反對政府施政的意義。所以,公民抗命是對於政府有違公義,不能遵守憲法而來的反對,不是政黨爭權或分利的衝突。

一般人對於公民抗命的觀感常會直覺的以為是破壞社會秩序,有害民主的政治體制。但是,羅爾斯正指出公民抗命其實是民主憲政中不可缺的一部份,而且正是穩定民主憲政的力量。羅爾斯說:

確實,公民抗命雖然是一違法的行動,卻是使一憲政體系得以穩定的一個機制。伴同自由和正常的選舉,以及被授權去詮釋憲法(不必是寫下來的憲法)的獨立的司法體制,在合理節制和健全的判斷之下的公民抗命幫助保持和強化公義的制度。(Rawls, 336)

因為,公民抗命是在對法律的忠誠之下的行動,乃是公民對於社會或政治上出現的不公平的狀況的強烈反應,它可以防止當權者違離公義,可以糾正這種不公義的政策或行為的發生。不公義的行為或政策無疑是對人民所享有的平等權利和自由,享有平等機會追求職位與財富,以至減低較不利的處境等權利,都會造成嚴重的傷害。這種種政策或制度實是對社會的最嚴重的破壞。公民抗命正是針對這種不公不義的情況而發,因而具有維持和改進社會的公義,鞏固民主憲政的前進。因此,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是保持民主憲政的道德方法(Rawls, 337)。此即表示,公民抗命是基於一重要的道德理由,即民主憲政的公義,不惜以身試法的政治行動。

由於公民抗命的行動很容易讓人誤解或不信任,特別是在政治對抗激烈的地方,極可能所作的控訴得不到支持或同情,反而受到更大的鎮壓。因此,羅爾斯對於一個人是否要採取公民抗命的行動,語重心長地指出:

一位公民要做出自律而負責任的行動,必須要去審察支持和詮釋憲法的政治原則。他必須去評估這些原則是否應該用到目前存在的情況。如果在合理的慎思之後他得出這是被證立的公民抗命而且依此而行動,他是出於良心的行動。而且,縱使他可能有所誤解,但他不是隨意而為。政治的義務與責任的理論可以讓我們作出這樣的區分。(Rawls, 341)

羅爾斯的分析確是可以讓我們建立一個客觀的和有學理的基礎去論斷公民抗命的合理性,以及澄清何以公民抗命並不違反憲法,並不違反公義,也不違反民主。他的理論也提供一個架構讓我們去檢視一些政治行動是否公義的行為,還是只是為了個人或一黨之私的行為。對於公民抗命的意義和合理性的因素清楚之後,我們以下可以進一步分析太陽花運動的政治意義。

現在我們可以對當前的太陽花運動給以更明確的政治分析。這幾年馬政府的施政常常違反民意,一意孤行,政府只活在自己玩弄的數字之內,自我感覺良好,不知民間疾苦,諸如對於民生最苦的漲價風,自強行推出油電雙漲以來,恐怕已足以做成台灣民主的變天,國民黨在未來的政治選舉中將面臨全面大敗的打擊。再加以近期諸如洪仲丘案、大埔收地事件,與這次服貿的獨斷等表現,民眾已累積相當長時間和日益高漲的反政府的情緒和力量。太陽花運動只是浮出水面的一端而已。有關服貿協議的發展與討論,自是國民黨所主導的國家政策,是馬英九所自以為是歷史地位的象徵,也是民進黨所強烈反對和質疑的政策。姑不論服貿協議之利與弊如何(我已另文分析過),此一決策和制訂過程顯然是在不斷的爭議中發展,也延長了相當時日。馬政府自然是表示已經很詳細溝通討論,也與相關業者進行過諮詢,而民進黨也自行諮詢民眾,但民眾似乎仍然絕大部份不知道此中的關鍵和細節。反對者自然指出一些反對理由,也指出官員等雖然諮詢,但卻對相關業者和學者所提出的疑問沒有作答,資料和說明也不足,等等。民眾或是不關心,或是沒有接收到相關的資訊或訊息,民眾的了解也很有限,這也是官員認為民眾的反對是無知的無的放矢的原因。這正表示這個政策當未被清楚的了解。但馬政府或官員們似乎並不認為自己有政治責任使民眾能理解和接受。當沒有人反對時,政府或可在經過一段公開廣泛的諮詢過程後可以假設人民沒有反對而作一總結決定是否推行。但是,當社會有強烈的質疑時,人民或相關行業仍有疑問時,諸如懷疑或不知道政府的相關評估和措施,有利的是何行業,受損的是何行業,以及後續的國家收益何來和對受損行業的補助如何安排,等等,政府不能以已經諮詢過來作回應。作為一個民主政府,政府有責任要為公民解答這種政策和內容,讓民眾理解,甚至參與。因此,除非服貿協議是有非常迫切的時效性,否則政府有責任要對如此重大影響每個公民生計的政策予以一再說明,讓民眾滿意認可為止。但馬政府似乎認為這只兩黨的鬥爭,因而要求盡速定案,而且要照單全收,不能修改任何條文。這自然引起在野黨的反對,因而想盡各種方式來阻撓。在此過程中,民進黨先取得眾黨共同協議要逐項審查,且取得主審權。國民黨失了先機,又想藉立委人數取勝,因而不惜違反立法院一般議事規則,藉主持會議時逕行宣布通過。這雖然在所謂三個月未審完即自動生效上於法有據,但此法有不受立法院監督的作用,明顯有不民主的成份,而且國民黨立委此舉也有違議事程序,自然激起強烈的抗爭與反對。此所以兩黨在立院審議時又再上演肢體角力衝突,及至國民黨立委以30秒的速度宣布通過,馬上激怒了當時在立法院外反對服貿協議和支持民進黨的學生群體。由是觸發學生進佔立法院會場,形成一場持久的公民抗命的活動。當學生進場之後,此一事件已突破了兩黨的爭議,而成為公民抗命的行動。

從事件因緣來看,這是台灣與中國大陸的一連串經貿協議簽訂的發展中的一件突發事件。對於懷有疑中、恐中和反中,以及有反共情結的台灣部份公民來說,這是他們長期所質疑的一些政策。他們自然多是民進黨員或依附民進黨的人或年青的學生。這群關心此事的年青人是相當長期關注此類政治議題的人,也都參與過之前幾件重要的社會嚴重關切的不公義事件,如洪仲丘案、大埔收地案等。他們之來自某一政黨或對特別議題有所關注的行動團體乃是自然的事。正因為參加了許多反不公義事件而常得不到政府的合理回應,他們更有理由發動公民抗命的行動。如上所述,公民抗命是每位公民都可以發動的行動,無分黨派。如果這些學生只停留在為民進黨或某些政治人物爭取支持,它自然不會是一公民抗命的行動,只成為黨爭的工具,也不會吸引到許多民眾來支持。這個活動之所以對群眾有吸引力是因為這些學生很快擴展為對不公義的政策的活動,由是吸引到許多不同政黨傾向的人,對政府不滿的個人或團體,以及許多無特殊政黨傾向的人,特別是年青的大學生加入,因而自覺地轉成對政府這一項政策的不公義的抗爭。他們首先是對政府違反程序正義的抗爭,此時實已脫離了特定的黨派路線和政治利益的追求。他們也很明確表示與一切政黨,包括民進黨劃清界線。因此,雖然主導這次行動的學生原是依附民進黨,甚至有台獨傾向的人,並不表示這一公民抗命是一訢諸民進黨利益或台獨理念的活動。事實上,它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吸引到來自台灣各地的群眾與學生的支持,是因為他們所揭櫫的目標是一反對不民主、不公義的政策和決策模式。到目前為止,他們尚未有反憲法與反政治體制的訴求,甚至表面上也沒有要求馬政府下台的強烈要求。

如果我們不預設立場,從這群學生佔據立法院,以及延伸到在周邊支持的群眾的行動來說,他們可以說非常吻合上述所謂公民抗命的標準。在整個行動中,在強佔立法院或後來再有部份人強佔行政院的表現來說,除了在初步強行進入時不能避免的對門窗桌椅的破壞之外,並無傷人打人或扣押人質等行動,也沒有對所佔的會議場所不必要的大肆破壞的行為。在323事件中,當大部份參加者在行政院內外被警察用暴力的方式驅離時,他們無任何攻擊武器在身或攻擊意圖,也只是以手扣手靜坐在地上拒絕離開的和平方式作抗拒,以至受到暴力加身時仍沒有加以任何暴力的還擊,明顯是以非暴力的方式來抗命。甚至後來在凱道取得數十萬人支持的情況下,仍然能以和平的方式進行示威和依時撤離,避免產生任何暴力的衝突。這是這個運動高度理性和節制的表現,甚至被視為民眾和平示威的典範,這是他們贏得台灣,以至世界各地民眾支持的原因。他們到目前為止仍然很節制於只要求設立公開公平的監察法規和對服貿協議進行全面的審查。就此而言可說純是要求公開公平參與和決定是否簽署服貿協議的合理要求,政府實無理由拒絕。此非謂少數人強勢要求一定要政府低頭同意,而是一合乎民主憲政和公義的要求。馬政府拒絕逐項審查,立定一字不可改的原則,以及限時通過等,無不是違反民主的強勢行動,是多數獨裁的方式,實於理無據。發動抗命的學生們也已表明接受也無懼於政府依法而來的檢控和刑罰。凡此都可以證明這次活動是一合乎民主憲政之下的公民抗命行為。

在與政府對話多天而無結果之後,甚至受到鎮壓,這一公民抗命行動乃採取實質行動來爭取群眾表態支持,此即330凱道集會。此一號召所召集的民眾實超過五十萬人,把凱道和中山南路和周邊街道都塞爆了。人數絕對比上一次支援洪仲丘案的白衫軍的二十五萬人倍增有餘。如果算上進進出出的流動人數,實遠不止五十萬人。相對於由部份反對人士所組織的所謂反反服貿的活動(他們更襲用白衫軍的形像)人數之不過幾千人,以及白狼發動的反侵佔立法院行動的二千人等相對來看,即可見台灣社會對兩者支持的懸殊,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以台灣現在的社會政治民情來看,民進黨不可能發動得如此多的人數來集會,國民黨更差,更遑論台獨分子。學生們能夠吸引如此多的民眾,從台灣各地自發到來支持,已足以表示這是台灣社會的一種共識,即,支持學生的要求,退回服貿協議重議,先立法再審議等。這實在是當前人民的共識和呼聲。政府實無理由再拒絕或再玩弄政治權力和操作來壓制這個要求。如果馬政府再拒絕下去或故意曲解民意,以至強渡關山通過原版的服貿協議,只是把國民黨的民意基礎葬送,未來的選舉定必因大失民心而重重的挫敗。

對於這個公民抗命運動也有許多所謂隂謀論,即,這些學生表面是為公義而抗命,實是為民進黨服務,以及目的在反政府、反中華民國政體,以鼓動民眾達到台獨的目的,等等。但從他們的實際行動與表現來說,這種隂謀論實難以成立。領導此一抗命行動的學生團體所表現的和平、理性和組織能力,諸如在組織活動,運動提升的步驟和回應政府的表現,以及在電視上公開辯論和宣揚理念等,都遠超於國民兩黨的委員與群眾集會的表現,更不是台獨分子行動常有的盲目和暴力的行為。我認為更難得的是他們的行動仍然符合在公民抗命的規範之內。這可說是新一代的政治行動者,是對於國家政治的發展有獨立和深度的理解的公民。這一行動會讓人容易產生各種隂謀論的種聯想是因為這類公開行動自然會吸引其他各有動機或目的的團體來插花或暗中加以反對和破壞,使得整個活動看似龍蛇混雜。台獨分子自然是最先到場的,他們更藉機佔據立法院在中山南路正門的要點,大肆張貼各種反政府的標語和喧鬧活動,更喧賓奪主地掩蓋了學生群體在靠近青島東路的入口,使人懷疑這是不是台獨的場子,而支持學生佔據立法院行動的人群反而只在濟南路等內街靜坐和演講。但只要到場仔細觀察自然見出兩者顯然不相為謀。事實上,台灣媒體也熟知此類情況,早有所區隔,沒有讓台獨活動變成焦點。由於這種公開示威抗議的集會和行動,常會有各種各懷鬼胎的人來搞混,莫名其妙的人都會出現,因此,負責的團體實非常難以排拒和防止。若干阻擋不明人士進入核心的措施和鬧場乃是必要的,這不但是保持行動的免於被破壞和污名化,也是保護所有真正的參加者安全的必要措施。至於保障路邊的參加者的日夜安全,以及飲食衛生等,自是政府不能疏忽的責任。若由此而指責負責指揮的領導者為壟斷或只容許特定人士,如六四天安門事件的學生領導人王丹、吾爾開希,或台獨的史明等進入所控制的立法院會議室等為有特殊政治取向或台獨傾向等表現,實不明理。

公民抗命有一定的爭議性,自然會引來反對的聲音或行動。因此,常會發生反制公民抗命的行動,也常是現行當政者所會發動的抗衡和抵制的方式。但政府的責任卻須依法分隔兩造的行動者,不容許所謂「反制者以引致衝突的方式進行,因為,一方面,人民之生命、財產與自由不是任何政治行動所可以針對的對象。另一方面,人民或人民團體不可以藉口對方違法而進行所謂懲罰的行動。只有執行國家法律的軍警方可以依法執行拘控或驅離違法者。否則這真的是政府失能,黑道治國了。此在一般正常的示威行動中,如發生相反或敵對黨派的同時而相近的示威活動,政府必須嚴加防範,加以分隔,不能容許互相爭奪場地,或藉由爭奪使用場地而發生打鬥衝突等。否則,這會使公民的政治爭議變成公開的械鬥,政治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發生此類事件是表示政府已不能維持法律,守衛憲法,是嚴重的失職,甚至可說是政府在憲政層次的失職。政府更不能或明或暗鼓動敵對的團體發動類似的反制行動,企圖產生衝突的場面來圖利。這是馬政府所必須嚴格杜絕的事。

對於這一場公民運動的分析,學者也有許多不同的意見。當代儒家也有不同的看法。但把太陽花運動視如當年共產黨發動反國民黨的青年示威運動,用以打擊國民黨的統治,使共產黨得以奪取政權,這是我不能同意的分析。此中有很多理由可說。首先,把民進黨或台獨比擬當年的共產黨實是太抬舉民進黨與台獨的力量。不管在理念和爭取民心的表現上,兩者實相差太遠。共產主義在二十世紀上、中葉是席捲全球的意識形態,可謂全世界絕大部份知識分子所難以抗拒的。當代新儒家幾位大師,唐君毅、牟宗三、徐復觀諸位先生,以及選擇在49年留在大陸的熊十力、梁潄冥、以至馮有蘭等,都是少數能抗拒此種吸引力的知識分子。民進黨在黨外時自有其爭取民主自由的理想性和號召力,但自成立政黨和經過陳水扁執政,已淪落成為爭權奪利的另一政黨,與國民黨相差無幾。台獨更只是停留在二成以下民眾支持的數目多年。人民只是在兩大政黨的無可選擇上輪流替換中投票。兩黨目前實都發動不起人民的政治力量。事實上,支持洪仲丘案的白衫軍和太陽花運動的黑衫軍已超乎這些政黨的動員能力,由此可以見出台灣新一代的年青人在政治上已不滿足於國、民兩黨,更遑論台獨的發展。牟宗三先生嘗謂民進黨的問題不在爭取民主與自由,而是格局太少,是一地方形態的政黨。當然,牟先生是以中國整體而論,故謂之為地方式的政黨,期望它能擴大和提升它的理念和理想性。當代新儒家所注目和用心的發展是以中國文化和哲學,特別是儒家的道德人文主義作為吸收西方民主與政治的核心觀念,對於當前海峽兩岸的不能臻於民主自由的政體,自然有極深的隱痛在心頭。當代新儒家不但痛切反省中國文化的內聖外王之學,亦深研西方主要的哲學與政治論述,以及廣泛的文化研究,深識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義理根源和利弊。他們的政治論述,並非泛泛襲取一些西方政治詞語而已,是經過吸收消化的詮釋。他們同時更深自反省傳統中國政治發展的困局和原因,因而提出新外王的構想,使中國文化的外王論述擴大吸收西方文化與政治制度的優點,期望在中國文化中達到民主自由的實現,以真正完成儒家之大同世界的理想。[2]或再強調的說,所謂新外王非謂以西方政治制或思想直接移植過來,用以取代儒家在道德與政治上的基本主張,全盤接受西方的模式,若如此則與全盤西化何異。其中的關鍵是堅持與確立人的道德主體性,強調道德人格生命的重要性,要求政治保障人民的安身立命,保障每個人民都取得必須的生活資源,在生活中自由自主,享有天倫之樂,不受政治的壓廹,且共成一生命共同體的生活社群。儒家的理想是以政治是一群體的理性和道德的團結合作,而非單純的個人權利以至私利的追逐。簡言之,道德的人文主義在政治上所追求的是一民主自由的賢能政治。在此社會中,人無棄人,物無棄物。政府賢能,為民服務,官民一家。

當代新儒家對於中國文化與外王政治的反省要放在二十世紀的全球政治情況來評論。西方現代政治以民族立國的形式為主。此一特色表現為在一國之內,彼此同聲同氣,文化語言統一,容易結成一體,努力合作,共禦外侮。而鑑於中國向以天下自居,清末受到列強的侵略,無法回應西方現代政治發展的表現,因此,當代新儒家也同意目前的階段是全力提倡民主建國,使中國能立於世界國家之列。但儒家本是以天地萬物為一體,以天下為一家的普世哲學,道德與政治的實踐是從個人、家庭、社會、國家以至天下的不斷擴展的歷程,並不停在家庭或國家的限度之內。因此,儒家的政治理想是天下一家,無分種族國界。民族國家只是一個中介的階段。在二十世紀各民族都在為自己的民族立國,中華民族也得有人為民族立國,所以當代新儒家贊同和支持成立中華民國,以盡中國人對國家的不可推卸的優先責任。但唐、牟、徐三位先生都不主張所謂民族主義,特別是狹義排外式的民族主義。儒者本是世界大同的理想主義者,自不會流於現今西方國家之民族主義或以國家利益為至高無上的國家行為的原則,如美國之常以國家利益拒絕負擔對世界應有的共同義務,如拒絕簽署京都協議書等。牟先生也常說,孔子不是只為魯國人說法,孔子是為天下人說法。孔子亦周遊列國求有所發揮,並不以為背叛自己出生的魯國。如果孔子能得君行道,相信也不會為了統一天下而滅了魯國。當代新儒家也不只是為中國人或中華民族說法。唐、牟、徐諸先生高舉中國文化的大旗,並不是主張民族主義,早也不再以為全世界文化都必以儒家為最高,只是反對漠視或貶視,以至敵視中國文化而已。中國文化所以悠久是因為它博大精深,不是它的排拒自限。

當代新儒家反對共產主義與馬克斯主義是因為馬克斯認為人只有階級性,沒有普遍的人性。此論斷對於人的生命與價值都給予全盤的否定,人沒有不可取代的價值與獨特性,只為黨國服務,最後必淪為以人民為蒭狗的政治。儒者並沒有否定每個國家民族都可以為自己建立民主自由的國家,每個地區都可以追求獨立自治。自漢以來儒者都反對郡縣制而贊同封建制,主要是反對秦始皇之中央集權,可以說是主張地方相對獨立自治,天子只是一個共主。這可說是傳統儒者支持地區獨立自治的構想。當代儒者自是期望中國能統一,天下太平,但對於中央集權並不特別堅持,對中央獨裁式的統治必定反對,也不一定否決地方相對獨立自治的政體。儒者之「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即是一種和平和以德服人的精神,不以為必須把他人納在自己的統治範圍之內。中國歷史也總是在分分合合的循環發展之中,現代海峽兩岸的分立,實只是長遠歷史的一個片斷。依儒者之見,台灣不必要搞台獨式的獨立,大陸不必要以武力來統一台灣,讓兩岸人民在未來決定彼此之關係,是對兩岸最有益和最符合人民福祉的方式。台獨只招至戰爭,縱使真能獨立,對台灣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都看不出有何好處,反而使台灣更倚賴美國之類的強權來保衛自己,不但喪失了近在對岸的巨大經濟體的利益,文化的良性互動,反而更增加防止戰爭的經費,人民的負擔更重,生活將更艱苦。主張台獨實是罔顧台灣人民福祉的政治極端主義。大陸政府也不必要把統一台灣視為國家目標,特別是近期的目標,應更全面發展經濟,提升人民的生活,改進民主的政制,以使每個人都能得到「安身立命,成為生命活躍人文價值豐富的園地,則不止台灣來歸,世界也必以中國為中心團結起來,無分彼此,共成一家。回到當前的政治運動來說,所謂有容乃大,儒家沒有理由不能接納各種自由與公義之理想,既主張中華民族的自主自立,又何以不能接受各民族自主與自決。台灣人要尋求公民自決並非是不能接受的提案。

對於公民抗命之事,儒者更歷來都全力支持。此在傳統所謂氣節之士的表現,以及諸如太學生的上書,東林黨的抗爭等,都是公民抗命之類的活動。在古代帝王極權之下,他們更不惜生死以赴。在當時的當權者來看,這些抗議都是犯上作亂之事,都是妖言惑眾,破壞社會秩序自圖私利之事,最後不但以身殉法,甚至連累妻兒,全家以至三族都受株連。對於他們這種種血淋淋的苦難和錐心的煎熬,儒者當然有很深的惻然之痛。我們對於此種抗命豈能掉以輕心。在太陽花運動之中,眾多青年學生願意日夜來支援,以和平的方式表達抗議,我們又怎能隨意予以抹煞。姑不論支援的青年學生是否有黨派,是否別有居心,當我們看到323之夜警察以如此強勢的暴力對待和平坐在地上的學生,看到警察揮棍挫盾,民眾哀叫倒地,惻隱悲憤之心自然而起,我們豈能因為各種疑惑而自疑良知之動是否可信!這是儒者為天地立心之義,反對國家暴力是為生民立命之事。我相信這是激動330凱道上有如此多群眾支持的根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們到凱道上不是去支持民進黨,更不是支持台獨,甚至不必是反對國民黨,而是反對政府動用國家武力去對付和傷害手無寸鐵和平靜坐的人民。這是為保護國家,保護中華民國為一民主憲政體制的公民行動。發生這種暴力鎮壓人民的政府已違反了真正的民主自由體制,踰越了民主憲制所賦予的權力,引致這種行動的負責人實應引咎辭職。看到這一幕的何止50萬人,政府喪失民意的後果尚未全部揭露。牟先生當年也上街參加反國民政府的示威,感到國民政府已失去學界與年青人的支持以致強烈的反對。但當年國民政府並沒有反省,也似乎無力解決問題,而繼續以軍警暴力鎮壓的方式回應,喪失政權豈能責怪他人的顛覆。由於深知取消人性之害,唐、牟等諸先生也沒有轉去支持共產黨。寄存於港、台的新儒家,深知為政之不易,亦不對苟延中國文化生命於大陸之外的中華民國政府多所攻訐,猶如唐先生對香港政府之「互為不存在之態度,但非明哲保身之謂也。

良知之躍動是儒家的價值根源,是儒家義理與實踐的終極依據,是普遍而真實的生命所在。不能反身而誠,真誠面對自己的良知,一切都成虛假。有虛假的種種道德與政治判斷和行為,沒有虛假的良知,有錯誤的知識判斷,沒有錯誤的良心。世事如此複雜,人心如此之隱秘,國際政經如此之錯綜,家國大事之論斷,豈可易易。儒者也無他法,唯多學多思,多讀多反省,以生民為命,深自克己,遠觀細會,與時並進,臨事自須戒慎恐懼,力求無過,但不能自免於世。儒者豈能立理以限事。知識之對錯,雖不容易證驗,但也有水落石出之時。良知良能本自簡易,但深刻的反省也常讓人更難自信良心之決斷。若如康德偶爾也說,縱使在道德行為非常明確的情況之下,誰能夠完全排除在我們所不自知所不自覺的深層的潛意識中,實只是私利情欲的推動。儒者之所以肯定良知之當下呈現,正是要杜絕這種由知性而來的懷疑。良知是自知自定之主體,知性無足以懷疑它的真實性的餘地。康德或謂此是道德的狂熱者,此自是我們所要戒慎恐懼之處。但實踐只能良知作主。這是儒家的存在的道德決定。

再回到太陽花運動的政治意義。對於政治事件或這一公民抗命事件誰來決定它的是非對錯?羅爾斯說是所有人的共同決定,也是人人所應參與之事,儒者也不能自免。對於公民抗命的民主憲政的意義,羅爾斯有一段極為中肯的結論,茲引述如下:

公民抗命之訴求的終極法庭不是法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立法機關,而是全體的選民。公民抗命之訴求是對此選民全體的一種特殊的訴求。此中並沒有無政府狀態的危險只要公民在公義的概念中有足夠的運作的一致意見,而尋求訴諸公民抗命的條件被予以尊重。(Rawls, 342)

換言之,公民抗命所訴諸的是全體公民的公義感,它最終將由全體公民通過公民的投票而決定是否接受此抗命的要求和是否接受政府的處理方式。其中的關鍵是公民抗命的行動能否得到人民的公義感之支持。這種支持可以表現在得到民眾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各種支援,或在動員上參加的表示。如果民眾支持,而政府反其道而行,政府無疑是與民意愈行愈遠。羅爾斯更指出,如果政府堅持「使用國家的暴力機器來維持明顯是不公義的制度,它自身即是一種沒有合法性的武力,是人們早晚會有權利去抵抗的。(Rawls, 342)

太陽花運動的初步結果是得到民眾的大量支持,甚至是大多數人民的支持。這保障了此一運動一時之間不致於被迫走上對抗一般公民的公義感而發動革命式的行動,改變政治體制。馬政府要明確了解這是一不可挽回的政策危機,只能回到原點去重新考量,和經由民眾的參與來達到政策的決定和解決。如果人民真的不能接受政府的所謂良心建議,作為民主政府也只能放棄自己的主張,不能違反民主的決定強自推行。沒有得到人民的道德的支持,縱使有法律的依據,都沒有政治和憲法上的合法性。強自執行此種政策的政府不但違反民意,也違反了民主憲政的理念,也只能下台。因此,如果馬政府不作出相應的回應和進行政策的修改,則官民之間的對抗只會加劇,代表巨大民意的太陽花運動會走上對政府的反抗,政策危機演變成政治的危機而一發不可收拾。以目前所出現的反反服貿的活動,以及政府仍然強調運用法庭去檢控學生的違法行為,運用各種文宣民意調查來批評此一運動,或拖延對話,讓學生和支持者因學業和各種問題而疲乏以終,以至放風聲要再驅離民眾等現象來看,馬政府仍然拒絕承認此運動已取得民眾認可的地位,這才是此運動不但不能化解,更會被推到憲政危機,成為台灣社會未來激烈動盪的主因。馬政府以為用強勢的方式解除學生的聚集即是成功,這是沒有解決問題而又違反民主與民意的行動,不但不會成功,也沒有真正解決服貿政策的問題,更會做成進一步更嚴重的對抗,激起更多的民眾反對,馬政府最終可能面臨下台的命運。

綜言之,現在仍然把太陽花運動中的學生看成是政黨工具,把這個運動看成是藍綠黨爭,以至是統獨之爭,才真是膚淺的僵化認知。這種觀點實在是盲目而且污衊學生與支持者參加運動的數十萬人為公義而抗議抗爭的行為。從目前馬政府的一切宣傳和行動的目的似乎仍然是把此事定性為藍綠的黨爭,這一錯誤的判斷所引生的結果,若不是馬政府下台,則學生們和支持的年青人可能轉而為反政府與反憲制的更激烈的行動,可謂不知伊與胡底了。但發展到現在為止,已足以證明馬政府無能回應這樣的一個政治的危機,如何解除此一危機已不是馬政府所能做得到的了。這恐怕是不能期待之事。學生們現在開始所謂「人民議會的方式討論朝野所提出的審議兩岸條例的草案和兩岸服貿協議的條文,不能說是所謂公審式或民粹式政治。這在西方現代民主政治的討論中所已指出的:西方民主政體中的代議民主常有的缺點是人民的參與機制不足,政府部門以及議會代議士不能反映真正的民意,政策的決定常是決定於政治上有特殊勢力的集團或是有力的跨國大企業的代言人的意見,反對聲音常被壓縮,弱勢民眾的利益很容易被出賣。因此,西方政治學界提出和贊同所謂「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模式,讓人民可以在各個層面加以反省參與,以使主權在民的真義可以確實和充份地實現。學生們在這次學運中推動這種反思式的公民參與方式,可謂實踐一種在西方民主國家也尚未能真正實現的理想。可以說,他們在開創中華民國在民主進程中的一個新的階段,不但可以打破現在的兩黨政治的悶局與困局,打破政治的壟斷,更有希望為人類社會的政治體制開出新的階段。[3]由此可見學生們在實踐中步步推陳出新,有節奏而合理,可以說是相當能掌握主動權和推進民主思想與實踐的表現,並非淺薄無知,是值得肯定的,甚至是過去世代的民主鬥士所應予以敬佩的。

最後,對於這次太陽花運動如何結束,實感不易斷言。在一個意義下,這個運動所開創的一種新的民主建構,並沒有結束的日期。這個理想也必是長期的發展與累積,才真會開花。此乃是不可以一蹴即就之事。民眾(包括不少知識分子)在民主政治上的意識和認知也還得要有時間消化和提升。同時,我們並不希望再發生流血事件,也不需要以更激烈的方式去改變中華民國的憲政。這個公民抗命實質上已得到人民的認可,台灣人民會給青年學生們以公平的評價,這已無待於馬政府的承認。事實上,學生們現在主動退出立法院並不是失敗,而毋寧正表示出學生們對社會的愛護,已盡了在民主憲政之下公民的責任。他們在政治上的表現,比政府或許多所謂評論人士都更理性和成熟,更有遠見和前瞻性。退出立法院並不是解散,可以有更重要的公民文化提升的工作。收歛是更勇敢的負責,暫停是為走更遠的路。

(完稿於46日中午)

作者按:本文同時刊登於鵝湖月刊4月號之「中央觀察站」,也同時略為回應一些師友的意見,請參考。



[1] 參見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Boston,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1999), pp.319-343。由於本文主要引用羅爾斯一書,因此以下的論述,只簡便隨文列明該書頁碼,不另加注。
[2] 有關唐、牟、徐三位先生論民主的意義與中國文化與現代化的論述,請參考我在去年829-31日在香港新亞研究所和樹仁大學合辦之「北學南移」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所發表的「當代新儒家之課題與發展:論唐君毅、牟宗三、徐復觀三先生之學思方向」一文,特別是第4節之「中國文化之現代化課題之二:儒學與民主」部份。

[3] 有關此方面的民主論述,可參考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Third Edition (Melden, M.A.: Polity Press, 2006), chapter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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