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日 星期二

國家憲法高於任何政黨與統治者:大憲章的遺產


國家憲法高於任何政黨與統治者:大憲章的遺產
The Constitution is on Top of Any Political Party and Ruler: The Legacy of Magna Carta
中國哲學研究中心 主任
 李瑞全

大憲章(Magna Carta)是現代國家憲法的根源。805年前,英王約翰在反叛的貴族要求之下,簽署了人類社會政治上最重要的一份契約,就是我們今天名之為「大憲章」的文件。這一文件的重要性是它開始了人類歷史中,使所有人包括統治者和一切官員,都被置於獨立的法律之下。這突破了政治權力最難的第一步使無限的王權被制約。此即表示了由傳統所謂「君權神授」、「主權在君」走向「主權在民」的第一步。這一步的開始實有許多歷史的偶然性。它原初只是由於一個弱勢的英王,在戰場上失利,需要全國臣民納稅以支援他的戰爭,因而使英國的貴族得以集結,提出對王權的限制作為交換。最初的限制只是對國王徵稅要得到貴族開會同意,不能隨意徵稅和剝奪臣民的財產。此文件原初有63條,其中有幾款與民主政體相關的條文,在日後的發展中成為人民與帝王或國家權力相對抗時最有力的依據。其中最有名的是第39與第40(中譯參照中華民國政府在1933年編的法律文獻的譯文)
凡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或遵照國內【領地內】法律之規定判決外,【國王】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褫奪其法律保護權【利】而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
我們【國王】不能對任何人出賣、拒絕或延遲其權利與公義。
此中「自由民」一語主要是指貴族和具有自耕的農民和商人但正如第40條所陳述的後來都被視為是所有公民平等享有的權利。此即表明人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是當權者----甚至是王權都不能侵犯的基本權利。其中更重要的是開闢了王權之外的獨立司法,保障人民不再受帝王的迫害。
而在歷史上,大憲章由保護貴族以至個人的財產為起點,由此附加了不得侵犯人民的自由與生命,必须經過由貴族自組的法院審判確定有罪才可以拘罰犯罪者。此中即含有司法獨立審判的要求,而貴族可以組成議會與國王商討徵稅的事,議會後來更成為民眾訴求的平台以至在貴族的支持下,議會對不適任的官員進行審判、定罪和處刑。而議會為人民請求申覆的訴訟公文更成為「法案」(bill),國王和官員不能修改。由是議會取得獨立的司法權和立法權,得以制衡和制裁不守法的官員,以致審判和刑罰國王本身。英國議會日後正名為「議院」(parliament),再分為代表貴族的上議院和代表平民的下議院,而主要的政治權力日漸歸屬代表全民的下議院。最後,英王只是一虛位而無任何實權的元首。而由人民選舉而取得下議院最多席位的政黨的黨主席即成為掌實權的總理,組成內閣,執行治理國家的職務和權力。但政府不但要恪守民主憲政的規範,更要定期在公開公平的競選中通過全民投票,得到人民給予的支持和認受性,方能主掌代行國家的權力,實現了國家最高的主權的權力在全體人民手中,沒有一人或一黨可以壟斷國家的政治權力。這就是英國所發展而成的民主政體。從「主權在君」到「主權在民」的轉變實經歷了最少500多年的激烈的抗爭、流血和叛變,到19世紀才基本上成為真正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由此建立了人人具有不受國家權力迫害,可以自由自主地發揮自己的心性才情而生活。這是大憲章帶給人類世界最重大的福祉。大憲章鞏固了我們有一自由和安全的公共空間。自由主義順此而發揚個人的權利與幸福,中國文化則可充實之以仁道人倫之天下一家,中國一人的內在親和生活,消除個人之孤獨與異化。
中華民族在歷史上制衡王權與官僚的權力的方式,除了建立公開取士的科舉制和民間的推薦賢能之外,在官制上設立諫官或御史,上以格君心之非,下以糾貪官污吏的殘民不公義的行為,再輔以民間教育和樹立以孔子為代表的道統,人民不需要完全臣服在大皇帝的無限權力和軍政壓迫之下。雖然實質上這種社會道德的力量對大權在握的大皇帝沒有客觀有效的制衡,但也在道義上使王權有所忌憚,減少過度的胡作非為。中華民國的五權憲法即是依據中華文化而來的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憲法。在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之外更有超乎黨派的監察院與考試院很不幸此兩院被虛位化,成為政黨的附庸和政治酬庸毫無實權此兩院實有代表文化傳承與施政的道德檢驗的重大功能充實自由公義的政治體制所必須的文化倫理教養和賢能兼備的政治文化,以防止政治權力走向極權和極端的民粹主義這兩院應當由具有專業操守、獨立人格和受人民信任的人士出任方能盡到以賢德和國家福祉的高瞻遠矚的宏大眼光來監督政府和反映民意以及為國家培養才德兼備的公民和公務員,養成開明寬容的公民文化,塑造出團結互助的社會此如唐君毅先生所期望的現代公民乃是人人可以為堯舜的謙遜有德的公民選舉真正是「選賢與能」,推選出賢良有能力的人出任
依儒家以「養生送死無憾」為王道之始,則現代的民主憲章不止於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以及提供足以奉養父母撫育子女的資具,更要能使人人得以各盡其性分,使人文精神充實每個生命,使社會真正成為人人可以悠遊藏息,安身立命的自由世界。使憲法由政治而人文,這是我們繼承大憲章精神應有的進一步的發展。
**本文刊於《鵝湖月刊》第540(20206月號),頁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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